湖工行字〔2017〕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根据合同的标的额、涉及学校利益的大小,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一般合同、科研合同。
(一)重大合同是指标的额较大或涉及学校声誉、发展和较大利益的合同。主要包括:
1.学校基于长远发展,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达成的全方位、深度合作协议;
2.合作办学合同;
3.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4.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
5.涉外合同;
6.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
7.投资、融资(贷款)合同;
8.标的额在学校“三重一大”标准以上的合同(参照湖工党字〔2015〕53号文件);
9.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合同。
(二)一般合同是指重大合同、科研合同以外的一般性业务合同。
(三)科研合同依照《湖北工程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湖工行字〔2016〕55号)执行。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授权、承办单位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合同管理负直接责任。下列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对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负责承办和管理: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战略合作等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人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师资培训合同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四)资产装备处:负责设备、物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处置、物资捐赠、住房管理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五)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六)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区域设施和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校内商业网点租赁、园林绿化工程、外包服务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借(贷)款、融资及对外投资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报纸、影像资料、电子资源、管理软件采购、服务和捐赠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十)成人(职业)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十一)其他特定事项需要签订合同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就专门事项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订并承办和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审查和审批
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和真实性,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开户银行信息、尊龙凯时赞助的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承办单位起草合同前应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重点审查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的内容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四)必要时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担保。
第九条合同由承办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按合同授权权限由审批人对合同的终审负责。
第十条审查后的合同分别按照合同的分类分别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原则上重大合同在完成所有审查流程后由校长审批;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标的额实行分级审批,其中,合同标的额在1万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万以上(含1万)20万以下的由分管相关业务的校领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以上(含20万)100万以下的由分管相关业务的校领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会同审批,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经上述程序之后由校长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在办理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后,实行分级授权的方式组织签订。涉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重大合作合同,由校长代表学校签订,加盖湖北工程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标的额在1万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加盖湖北工程学院合同专用章;1万以上(含1万)由分管校领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并加盖湖北工程学院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应使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或监制的示范文本。没有示范合同文本的,由承办单位会同法律顾问统一拟定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代表学校依法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并及时处理、上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授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中止、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分管相关业务的校领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报告;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缘由、变更的主要内容向分管相关业务的校领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报告,变更后的合同按合同审查、审批程序重新组织签批;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按合同审查、签批程序重新组织签批。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来往及内容的凭证存档。
第十七条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八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承办单位应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纠纷的处理意见,报法律顾问和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条须经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单位会同法律顾问研究确定具体方案,报校长审批,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正式签订的合同学校原则上应持有两份,一份作为承办单位履行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建筑行业格式规范合同及其他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除外),一份交学校办公室存档。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应当送财务处备案(特殊情况下合同副本份数不够的,可送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备案);涉及资产购置及购买服务的合同,应当送资产装备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校外单位(商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主管单位等)需要留存合同文本数量,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办公室对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分类管理。补充协议不单独占用合同编号,一般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续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编号。同一份合同签订多份补充协议的,根据上款规定,按签订时间顺序编号。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相应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以致被骗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七)损害学校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合同作为学校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其内容涉及学校秘密的,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合同秘密。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湖北工程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doc